2020

09-24

新闻动态

淫秽信息包括哪些内容?传播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
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,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具有明确规定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与《刑法》的定义的相同

关于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


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,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具有明确规定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与《刑法》的定义的相同,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露骨色情的书刊、电影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等其他淫秽物品。其中,“具体描述性行为”是指详细、具体地描述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;详细描述通奸、强奸、乱伦、卖淫、淫乱的过程和细节;描述儿童的性行为、同性恋性行为、变态性行为、与性变态相关的暴力、虐待、侮辱,以及对普通人无法容忍的性行为的淫秽描述。“公开宣扬色情”是指公开、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、淫荡的图像;重点表达人体生殖器官;撩拨人的性欲,以及能导致普通人腐败的刺激、挑衅、猥亵行为。

但是,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,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传播淫秽信息罪

淫秽信息包括的内容有哪些?
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淫秽信息,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信息,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传播淫秽内容的新方式,表现为电影、动画等视频文件、音频文件以及电子出版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等电子信息。根据互联网行业相关自律规定,“淫秽信息”是指从整体上宣扬淫秽的行为,具有下列内容之一,撩拨人的性欲,导致他人堕落腐化,没有任何艺术性或科学性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信息内容。:
(1)对性行为、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秽描写;
(2)宣扬色情淫秽的形象;
(3)猥亵的描述或者传授性技能;
(4)过于具体描述乱伦、强奸和其他性犯罪等可能诱发犯罪的手段、过程或细节;
(5)具体描述儿童的性行为;
(六)对同性恋性行为或者性变态行为的具体淫秽描述,以及对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、虐待、侮辱的具体描述;
(7)其他普通人无法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秽描述。

在实践中,要注意淫秽信息和色情信息的区别,主要的划分是从程度上来说。色情信息一般是指整体上非淫秽的内容,但其中有些夹杂着淫秽信息的内容。还需要注意的是,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信息并不是淫秽信息。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信息。
传播淫秽信息

在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?


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,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,比如利用计算机网络、智能手机、VR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传播淫秽信息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,是指利用即时通讯软件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电子邮件等,通过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传播淫秽信息。传播必须是故意传播,即明知信息淫秽而故意传播给他人,既包括直接传播行为,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拥有、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体上传播的行为。假如主观上没有传播意图的,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罪。

这里定义的“计算机信息网络”是广义的,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等其他网络。它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构成,并且按照一定的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,加工、存储、传输、检索等计算机运行行为。

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图书、期刊、电影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传播淫秽色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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