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

11-19

新闻动态

男子和网友见面后,却以这种手法相要挟,他犯了什么罪?

现如今的社会越来越发达,人们之间的社交越来越方便,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,QQ、微信等各种聊天软件层出不穷,而我们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人我们称之为网友。

现如今的社会越来越发达,人们之间的社交越来越方便,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,QQ、微信等各种聊天软件层出不穷,而我们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人我们称之为网友。

现在社会中,网友见面奔现也比较常见,尤其是在当初网聊盛行的那段时间,很多人都喜欢在网上聊天,爆照片,然后线下见面,当然了,大多数人觉得约见网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。

确实在多数情况下很正常,但是因为见面引发的问题也很多。比如说,因为对方的相貌和想象中的不相符而不欢而散,或因为聊天过程中不愉快而引起各种争吵。

比如说近期看到的这样一个案例:一男子在和网友发生关系后,以偷拍的裸照相要挟并且提出各种的无理要求,那么对于男子的各种行为,他犯了什么罪?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。

以下是案例详情:

刘某(女)对网络聊天很是痴迷,不论是在吃饭的时候,还是在工作的时候都不忘在网上和人聊天,甚至在上厕所的时候也是,每天都是如此。

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在网上认识了同样热爱网聊的李某(男),同时经过了解刘某觉得对李某非常有感觉,某天李某提出约见,刘某如约而至约定好的酒店,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。然而让刘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,李某竟然在屋内偷偷安装了摄像装置。把和刘某发生关系的过程全部录了下来,在刘某走后,李某便很得意地把录像资料存进了自己的电脑里。

后来,李某以刘某的裸照相威胁,要求再次与其发生关系,同时还要3500元,否则就把照片发到网上去。刘某听后很着急,却也无可奈何,只能同意再次与其见面并且发生关系,但在事后,刘某越想这个事情越后悔,越想也越气,最终刘某选择了报警,很快李某便被警察抓获,对于此案各位觉得李某犯了什么罪?

本案为实际案例,情节已做删改,仅供法律探讨。

很明显李某已经犯下了强奸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很明显李某和刘某已经发生关系,并且使以胁迫的方式,所以李某犯下了强奸罪。但是请注意案件中李某还要挟刘某给其3500元钱,那这时李某就不单单犯下了强奸罪,同时还涉嫌了敲诈勒索罪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【敲诈勒索罪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本案中李某应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,所以他应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如此各位了解了吗?

文章的最后编者想说几句,网络聊天本为虚拟的,切勿把把聊天内容太过当真,如果你觉得没有问题,还请多多注意自己的言行,不要给有心人可乘之机。不要当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情后,才追悔莫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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